僧尼孽海

军兵满寺搜提捆绑,不留一个。

公逐名点过,叫皂隶看腋下有胭脂的,放在一边,无胭脂的放在一边。

于中四个果有胭脂涂在腋下。

公怒骂曰:“你这死秃驴,敢造作神像,污衊良家妇女,罪恶滔天,天岂容汝!

”吩咐加刑拷打,这些和尚只得招认,委实众僧将求嗣殿中柱头刳空,旋与妇人云雨,假说秃头仙是实。

公乃判曰:看得永云寺僧,淫欲迷心,贯盈恶极,并说建醮求嗣,勾引愚民。

驾言秃仙送子,嬲戏良妇,屋柱雕空计巧,房门封锁谋奸。

转轮声果是秃头来到,玉茎动真如罗汉降临;白练被缁,掬水终身难洗去;黑宵遭玷,神机没齿不能言。

是以假扮妓女作良家,谬托求儿宿禅院;以胭脂涂其腋,乘来僧神酣兴发之时,统精壮搜其根,得众髡刳柱藏身之计。

恶迹昭昭见在,胭脂点点可凭。

粉其骨,碎其尸,尤不足以谢滔天之罪;折其巢,火其院,庶几可以清天地之尘。

判讫,放火将水云寺焚成灰烬,其众和尚有受刑不过而死,俱抛掷于万人坑中,其未死者,枭首示众。

闽寺僧西吴许孚远,万历乙未岁,巡抚入闽。

时闽中一山寺,素称“灵刹”,凡官族姬妻以求嗣至者,阖扉守锁,独宿殿中,夜有绛服真人与合,遂得娠。

屡往屡验,莫窥其诈。

许公闻而心疑之,觅一妓作良人妇往宿,诫之曰:“夜如有遇,可侦所从来及所自,往头上潜以煤记之。

”妓如其言,见一僧从忏佛蒲团下绛衣而出,淫之复入,盖僧通窍殿中,以蒲团覆之,众莫觉也。

许公次日昧爽,突至寺中,众僧长跪迎谒,公俱命去其僧帽,见一黑顶者,立拷鞫之,得其状,遂焚寺而屠僧焉。

嘉兴精严寺僧精严寺,嘉兴大刹也。

僧造一殿,中塑大佛,诡言妇人无子者,祈祷于此,独宿一宵即有子。

殿门令其家人自封锁,盖僧于房中穴地道直透佛腹,穿顶而出,夜与妇人合。

妇人惊问,则曰:“我是佛。

”州人之妇多陷其术,次日不敢言,有仕族妻,亦往求嗣,中夜僧忽造前,既不能免,即啮其鼻,僧去。

翊日其家遣人遍于寺中物色,见一僧卧以被韬面,揭而视之,果有伤掩。

捕闻官,时韩彦古子师直为郡将,流其僧,废其寺。

一个好世界,添出许多杂种。

和尚吃了十方斋供,住了十方房屋,只少了一个妻小,如今思量做此勾当,可见和尚之狠恶,奈何士绅尤敬重之。

奉先寺僧京城南奉先寺,宫人葬处也。

尝寒食祠事,庖人夜切肉,或自幕外引手入攫食大脔者,举刀砍之,即疾走逾填而去。

取火烛视,沥血满道。

惊告同辈,相率白太官令章生云:“去岁亦以此时为物攘祭肉,至密买以偿。

今又复然,以为人耶!

其去甚疾,以为鬼耶!

乃有血迹,深可怪,请物色追袭之。

”乃尽呼集隶卒,秉烛寻血踪以行,去寺入丛冢荒草中,一径甚微,略有人迹,内一穴极芜秽,至此绝迹遂止,记识而返。

明日祀毕,竟行究其实,锄穴三四尺,则渐广如窟室,傍穿地道,有裸而据窟者,肌理粗恶,若异物然。

细视乃妇人,正食庖中之肉,臂上伤痕犹湿,初疑鬼;未敢迎,少定知其无他,牵以出,室中列床几衣服,皆破败,无一坚者,询其为谁,曰:“我人也,姓某氏,家去寺远,未嫁时,僧诱我至此。

至夜由地道过其房,与僧共寝,晓则复来此室,几十余年,僧忽绝不来,地道又塞,我念以离家久,且不识路,无从可归,既久自能穴土而去,遍往此近人家,窃食糊口,浸昏昧不省人事。

夜则不觉身之去来,随意便到,昼则伏藏,不复知几岁月也。

”章以所言谕厢吏,求得其家,云:“父母皆在,但失女二十年,定无存理,不欲来。

家人强之,至则相视恸哭。

”与之入寺,时芜僧已死久,房为人徙,居尚可忆。

女家亦不复质究云。

新市寺僧建炎初,中州有仕宦者,踉跄至新市,暂治寺居,亲旧绝无,牢落凄凉,踪迹未有定向。

寺僧忽相过存问,时时馈肴酒,仕宦者极感,语次问其姓,则日:“姓汤。

”而仕宦之妻亦姓汤。

于是,通谱糸为亲威,而致其周旋,馈遗者甚厚。

一日,告仕宦者曰:“闻金人且至,合眷盍往避他所。

”仕宦者曰:“某中州人,忽到异乡且未有措足之所,又安有避地可图。

”僧曰:“某山间有庵,血属在焉,共处可乎?

”于是欣然从之,即日命舟以往。

虏已去,僧曰:“事已少定,驻跸之地不远,公当速往注授。

”仕宦者告以阙乏。

僧于是办舟,赠银二百缗使行。

仕宦者曰:“吾师之德于我至厚,何以为报!

”僧曰:“既为亲戚,谊当尔也。

”乃留其妻拏于庵中,僧为酌别,饮大醉遂行。

翊日睡觉,时日已高,起视乃泊舟大湖中,四傍十数里无居人,舟人语啐啐过午,督之使行。

良久,始慢应曰:“今得矣!

”既而取巨石磨斧,仕宦者罔知所措,叩其所以,则曰:“我等与官人无涉,故相假借,不忍下手,官人当作书付我,诀别家眷,自为之所尔。

”仕宦者惶惑顾望,未忍即自引决,舟人曰:“再迟疑,恐官人不得其死也。

”仕宦者悲恸作书毕,自沈于湖。

时内翰汪彦章守霅川,有赴郡自首者,鞫其情实,曰:“僧纳仕宦之妻,酬舟人者极厚,舟人以是持僧,需索百出,僧不能堪。

一夕中夜,往将杀之,舟人适出,其妻自内窥见僧操斧在手,乃告其夫,舟人以是自首。

”汪谓:“僧固当死,而舟人受赂杀命官,情罪俱重,难以首从论,其刑虽均,可也。

”又仕宦妻请以亡夫诰勒易度牒为尼,二事奏皆可。

汪命狱吏缓其死,使备受惨酷数月,然后刑之。

行脚僧万参将某者性好施,每斋僧至万人,积有年矣。

届会期则夫人偕往,忽因倭警戒严,忝将公治戎事不暇,惟夫人独往,点僧至半,则一美貌少年僧焉,僧蹲踞以手捏夫人足,夫人大怒,虑激变,不敢声言。

归以告公,公震怒。

翌日复自往斋僧,点至半,果见一少年僧,便绐之云:“夫人勤佛事,请汝作伴。

”即带僧归,僧嚎啕大哭,称冤不已。

公诘之,乃女子也,云:“父为某官归,值一僧行脚过门,窥见室家之好,帑藏之富,至晚伙众二十余人,劫掠罄尽,淫污眷属。

杀其父而留母女妾婢共七人。

削发披缁为僧带来,与众僧共乐。

母不胜辱,自刎死,妾婢有怨言,皆为僧众相继手刃。

只以某貌美不忍即杀。

留以供僧众之淫乐。

日夕为所窘辱,不胜困惫,无由自明,每每欲死,思仇未雪,即死无益,暂留残喘以冀报冤,故见夫人掏足以鸣冤耳。

”公不信,使老媪验之,果妇人也,遂部众往擒,则逃散者大半矣。

公恐其激变,即籍为僧兵以御倭,被倭杀戮无数,公以此女嫁之良民云。

南京城外僻地,有妇独行探亲,路遇一僧,遥尾其后,至向寂处乃迫妇人调之,始以好语,妇不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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